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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全文[ PDF 216.0 MB ] 2016.3(3):0-0  共有 5632 人次浏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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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全文[ PDF 468.0 MB ] 2016.4(3):0-0  共有 5544 人次浏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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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全文[ PDF 2077.0 MB ] 2016.6(3):0-0  共有 5422 人次浏览
  • 论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第298条“任择性例外”——兼评南海仲裁案...
  • [摘要]摘要: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,第298条作为争端解决强制程序的“任择性例外”被纳入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。缔约国可以依据第298条,通过声明的方式将海洋划界、历史性海湾或历史性所有权等争端排除在争端解决强制程序之外。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中的核心之一就是,除了可受理性问题,菲律宾所提的15项诉求是否落入中国于2006年声明所排除的争端中,从而仲裁庭无权管辖。在重点论述第298条的缔约历史和该条款的文本内容后,本文将针对仲裁庭2015年《管辖权和可受理性裁决》和2016年的最终裁决,对其与第298条的关联问题进行分析,指出仲裁庭在管辖权问题上的不当和谬误。
  • 刘丹
  • 全文[ PDF 2077.0 MB ] 2016.6(3):0-0  共有 14373 人次浏览
  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——结合习近平致“2015·北京人权论坛”...
  • [摘要]摘要:2015年9月16日,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向“2015·北京人权论坛”发来贺信,集中表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。不论对中国还是世界而言,和平、发展和人权都是密不可分的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立足中国的历史与现实,突出强调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、坚定不移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和世界人权事业。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中国实际相结合,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,加强人权的法治保障,显著提高了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保障水平,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。社会主义法治是人权事业的重要保障,依法推进原则是中国制定和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首要原则。在以法治保障人权的重要思想的指引下,法治中国建设在制度上绘制了新的纲领和蓝图,在实践中取得了许多突破性进展。中国是国际法治的支持者和建设者,一直积极推进世界人权事业健康发展。中国主张在联合国框架下,在双边和多边领域实现建设性的人权国际交流与合作。
  • 柳华文
  • 全文[ PDF 1678.0 MB ] 2016.5(4):0-0  共有 5004 人次浏览
  • 析论太平岛法律地位对南海仲裁案之影响
  • [摘要]摘要:本文对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针对岛屿法律地位的相关策略进行研析,并探讨太平岛在法律地位上是否符合1982年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第121条之岛屿地位,以及能否产生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。本文发现,若太平岛可产生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,将导致本案菲律宾所递交15项诉求中的9项(第4、5、6、7、8、9、11、12、14项)受到严重挑战。
  • 戴宗翰、姚仕帆
  • 全文[ PDF 9114.0 MB ] 2016.4(3):0-0  共有 13880 人次浏览
  • “历史性权源”在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中的法律地位:兼评南海仲裁案...
  • [摘要]“历史性权源”在海洋法上是一项易生争议的合法存在,其可产生的权利类型包括领土主权意义上的“历史性所有权”与未达到领土主权程度的“历史性权利”两种,后者可进一步区分为“排他性的历史性权利”与“非排他性的历史性权利”。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对“历史性权源”有所规定,但并未穷尽;未尽部分“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”。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对“历史性权源”的兼容不限于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明示保留的部分,还包括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间接承认以及未予处理的“历史性权源”。“历史性权源”在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中相对于海域权利的效力位阶,应依其具体权利类型作评价认定与冲突处理。被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明定为可免于适用强制程序的“历史性权源”争端,其内涵应包括“历史性所有权”与“排他性的历史性权利”。南海仲裁案中,菲律宾在歪曲混淆中国“历史性权源”基础上所提的相关主张,不仅在国际法上是非法无效的,而且将损及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的有效性。
  • 谈中正
  • 全文[ PDF 2300.0 MB ] 2016.3(3):3-22  共有 15038 人次浏览
  • 关于菲律宾南海断续线仲裁请求的管辖权问题——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...
  • [摘要]菲律宾有关中国南海断续线的仲裁请求,挑战的是中国的海洋权利主张,包含了历史性权利和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第121(3)条岛礁性质这两个不同的海洋权利之争。在考察该仲裁请求是否为中国基于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第298条所做声明所排除这一管辖权问题时,必须展开对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第298.1(a)(i)项的解释。任何一个海洋权利之争如果落入该项下的排除,则仲裁庭均不具有对该仲裁请求的管辖权。
  • 张新军
  • 全文[ PDF 968.0 MB ] 2016.2(3):3-11  共有 14868 人次浏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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